16.10 电源系统及接地


16.10.1 电源系统应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、无瞬变地供电。通信电源设备应满足通信设备对电源的要求。
16.10.2 通信电源系统可按独立的电源设备设置,也可纳入综合电源系统。通信电源系统应具有集中监控管理功能。
16.10.3 通信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。
16.10.4 直流供电的通信设备,宜采用高频开关电源方式集中供电。直流电源基础电压应为-48V,其他种类的直流电源电压可通过直流变换器供电。
16.10.5 交流供电的通信设备,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方式集中供电。
16.10.6 电源设备容量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:
          1 直流、交流配电设备的容量应按远期负荷配置;
          2 高频开关电源、不间断电源的容量应按近期配置;
          3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,并应保证连续供电不少于2h;
          4 直流供电设备蓄电池宜设置两组并联,每组容量应为总容量的1/2。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的蓄电池宜设一组。
16.10.7 通信设备的接地系统设计,应满足人身安全要求和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。
16.10.8 地铁车站、控制中心与车辆基地宜采用综合接地方式,车辆基地也可采用分设接地方式。
16.10.9 室外综合接地体电阻值不应大于1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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